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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42發行審核程序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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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程序。
  2. 2.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規定,未依本法發行的股票要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須先申請補辦發行審核,未補辦者不得公開買賣或居間。

Q · 公司股票要上市,為什麼還要重新審查一次?

因為未依證交法發行的股票,要先補辦發行審核才能掛牌

依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公司若當初股票不是依證交法公開發行(多數公司設立時僅依公司法發行股票),要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包括公開說明書編製、財報查核簽證、內控制度評估。第二項並明定:未補辦者,該股票不得進行公開買賣,也不得就該股票公開徵求或居間,違反者可能面臨行政查處與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台灣有很多公司的股票在設立時根本沒走過證交法的發行審查,因為它們當初只是一般公司。後來想要上市上櫃了,才發現:你不能直接把股票丟到交易所掛牌。你必須回頭把當初沒走過的發行審核程序全部補完,就像蓋房子沒拿建照,現在想合法出租就得補辦。第二項更嚴格:沒補完手續的股票,不准在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也不准公開招攬別人來買賣。這條的存在是因為上市交易的股票會被大量散戶接觸,如果發行程序有漏洞,資訊揭露不完整,受害的是不知情的投資人。所以這道程序門檻不是官僚作業,是投資人保護的第一道關卡。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為「補辦發行審核」之程序性規範: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票,於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發行審核程序;未完成補辦者,禁止進行公開買賣、公開徵求或居間。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進入公開市場流通的股票均經標準化的資訊揭露檢驗,保護不特定投資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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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有公司上市前都要走這個程序嗎?

只有「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才需要補辦。若公司設立時即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已走過發行審核,直接申請上市即可。但台灣多數公司最初並非公開發行公司,故上市前幾乎都得補辦。實務上補辦發行審核常與上市審查同步進行,但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程序。

Q2朋友要我買他公司「快上市」的股票,安全嗎?

先問三件事:公司有沒有完成證交法的發行審核?有沒有正式向交易所或櫃買中心提出上市櫃申請?申請進度到哪?若都不清楚,風險極高。證交法第 42 條第二項明確禁止未完成審核的股票公開買賣或居間。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該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查不到代表離上市還很遠。

Q3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未依證交法發行的股票,上市或櫃買前須先補辦發行審核,未補辦不得公開買賣,是投資人保護的第一道程序門檻。

Q4什麼是補辦發行審核?

把當初設立時依公司法發行、沒走過證交法審查的程序補完,包含公開說明書、財報查核簽證、內控制度評估。

Q5什麼叫公開徵求或居間?

公開徵求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買賣有價證券;居間是替他人媒合買賣。兩者就未補辦股票都被禁止。

Q6未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差在哪?

未補辦審核的未上市股票不得公開買賣;上市股票已通過發行審核與交易所審查,可在公開市場流通。

Q7公司股票怎麼補辦發行審核?

確認現況 → 委任承銷商與會計師重編財報建內控 → 編製公開說明書(§30)→ 向金管會申請補辦 → 核准後申請上市櫃。

Q8補辦發行審核要花多少錢?

視公司規模,會計師查核、承銷與法律顧問費用常從數百萬到上千萬元不等,並非單純行政規費。

Q9怎麼確認一家公司是否完成補辦?

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並向交易所或櫃買中心確認上市櫃申請進度。

Q10補辦發行審核要多久?

通常半年到一年以上,因牽涉重編歷年財報、建立符合標準內控、甚至調整股權結構。

Q11證交法 42 條 vs 第 22 條差在哪?

第 22 條是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的核准/申報義務(上位規範);第 42 條針對「先發行後想掛牌」的股票要求補辦審核。

Q12已公開發行公司還要補辦嗎?

不用。原本就依證交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已走過發行審核,直接申請上市櫃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未補辦股票已公開發行股票
適用對象未依證交法發行(多為僅依公司法發行)之股票設立或增資時即依證交法公開發行之股票
可否公開買賣禁止,且不得公開徵求或居間完成上市櫃審查後可於公開市場交易
上市前須做先補辦發行審核(公開說明書、財報查核、內控評估)直接申請上市櫃審查

未補辦股票

適用對象
未依證交法發行(多為僅依公司法發行)之股票
可否公開買賣
禁止,且不得公開徵求或居間
上市前須做
先補辦發行審核(公開說明書、財報查核、內控評估)

已公開發行股票

適用對象
設立或增資時即依證交法公開發行之股票
可否公開買賣
完成上市櫃審查後可於公開市場交易
上市前須做
直接申請上市櫃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 4 条(募集又は売出しの届出義務)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119조(증권신고서 제출)
中國证券法 第9条至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
德國Verordnung (EU) 2017/1129 (Prospektverordnung) i.V.m. WpPG(Prospektpflicht)
法國Règlement (UE) 2017/1129 (Prospectus) et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412-1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5(registration requirement before public offer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核程序。   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70416 制定)

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核程序。   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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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規定:「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