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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42 條(發行審核程序之補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程序。
  2. 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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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in
10 months ago
學說認為類推30條第2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