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5

快速跳轉
  1. 1.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視為已公開發行之證券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因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之證券,未經依本規則簽證者,應由公司補辦之。未經補辦者,不得委託買賣或供交割之標的。
  2. 2.公司補辦前項簽證,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4條和第42條第1項的規定,在未經簽證的情況下視為已公開發行的證券,或因補辦公開發行程序而發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補辦。在未經補辦的情況下,這些證券不得委託買賣或者供應作為交割的標的。 舉例:如果一家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了股票,但在進行簽證程序之前就進行了交易,那麼根據該條規定,這筆交易是無效的,該公司應當進行簽證程序。 2. 公司在進行補辦簽證之前,應當通知所有股東並公告該情況。 舉例:一家公開發行公司在補辦簽證之前,應當向所有股東發出通知,並在公告中公布這個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 5 條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視為已公開發行之證券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因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之證券,未經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