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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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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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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之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
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修正之
第三條之五
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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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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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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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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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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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股票停止過戶及發放股利、配發增資股票之處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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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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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二 股東會視訊會議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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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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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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