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根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條,該準則是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0條第2項所訂定的。根據第30條第2項,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法訂定了該準則,並規定公司在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製作公開說明書,該公開說明書內容應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此外,公開說明書內容也必須具有時效性,即在刊印前發生的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都應一併揭露。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引用的參考資料是《證券交易法》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中,《證券交易法》是中華民國台灣的證券交易法律規定,最新修改日期為2018年11月27日。《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由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0條第2項而訂定的,最新修訂日期則需要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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