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5條的規定,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兼營的種類,指撥相同數額的營運資金。如果實收資本額不足以指撥營運資金,則應先辦理增資,然後才能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指撥的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非根據銀行法第102條的規定可以流用於非證券業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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