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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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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備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 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 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已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設置標準中的第24條規定了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後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和申請文件。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在獲得許可後,需要在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請書、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經理人和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符合法規要求的證明文件、已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已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契約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如果證券商在期限內未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則該許可可能會被撤銷,但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 1.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設置標準: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91&parentpath=0,3 2.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分支機構設置登記核發許可作業要點: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688&parentpath=0,3,3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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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4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備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