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備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 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 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已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