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者準用之。
依照《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0條的規定,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適用該條款的規定。具體而言,外國證券商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需要符合該標準所設定的條件,包括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以及應檢附的相關文件等事項均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的規則予以定著。在訂定或修正有關外匯業務經營規定時,主管機關應該詢問中央銀行的意見。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第六條和第八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這些條文的內容和運作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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