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4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營業項目者準用之。但未涉及換發許可證照者,免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