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本準則是為了規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處理準則。具體來說,這條規定了針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相關事項應該如何處理。根據最新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條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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