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後,除了需要按日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營業日報表外,還需在每個月的十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和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營業月報表。 2. 營業日報表和營業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制定,並經本會核定。 3. 若證券商受託買賣的是境外基金,除按照《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外,仍需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對於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的情況也同樣如此。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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