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代理之境外基金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買回或轉換之總金額、單位數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 2.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月終了後十個營業日內編具月報,並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送同業公會彙送本會及中央銀行。但涉及投資比率之資料得於次月底前補送。
- 3.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應依基金註冊地規定,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併同其中文簡譯本即時辦理公告。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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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總代理人對於其所代理的境外基金需要進行相關的申報和報告。具體來說: 1. 每一營業日,總代理人需要將前一營業日所代理的境外基金的名稱、申購、買回或轉換的總金額和單位數等相關信息,按照本會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通過本會指定的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的機構進行申報。 2. 總代理人所代理的境外基金,應該在每月終了後的十個營業日內,按照本會的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製月報,並通過本會指定的資訊傳輸系統將其發送給同業公會,並由公會轉達本會和中央銀行。不過,涉及投資比率的資料可以在次月底前補充提供。 3. 總代理人所代理的境外基金需要根據基金註冊地的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並及時進行公告,同時提供其中文簡譯本。對於需要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的基金,也需要進行相同的處理。 參考資料: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 -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官方網站 (https://www.sffaa.org.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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