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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 業主權益逾新臺幣一億元之期貨經紀商,其業主權益每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部分,得申請設置一家分支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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