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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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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 業主權益逾新臺幣一億元之期貨經紀商,其業主權益每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部分,得申請設置一家分支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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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13條,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期貨經紀商需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然而,若業主權益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且每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部分,則可申請設置一家分支機構,且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根據現行的期貨交易法,期貨經紀商的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所定,並根據業主權益的金額來區分是否可以設置分支機構。例如,如果業主權益逾新臺幣一億元,且每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部分,則可以申請設置一家分支機構,而不受最低實收資本額的限制。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條、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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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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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 業主權益逾新臺幣一億元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