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2條,任何以外文作成的各種書件,應提出中文譯本。這意味著如果期貨經紀商使用外文文件,就必須提供相應的中文翻譯。然而,在提供中文譯本時,並沒有明確規定譯本的要求或相關細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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