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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經營業務之處所及設備,應符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之條件,並應先函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派員實地勘察,經認為符合規定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其遷移營業處所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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