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經營業務之處所及設備,應符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之條件,並應先函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派員實地勘察,經認為符合規定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其遷移營業處所亦同。
根據該問題來看,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了期貨經紀商經營業務之處所及設備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應符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所規定的條件,並在開始營業之前,必須向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或本會指定機構函報並且進行實地勘察,以確認是否符合規定。同樣地,若期貨經紀商遷移營業處所,也需要符合相同的規定。 資料來源:《期貨交易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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