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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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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經營業務之處所及設備,應符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之條件,並應先函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派員實地勘察,經認為符合規定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其遷移營業處所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來看,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了期貨經紀商經營業務之處所及設備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應符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或本會指定機構所規定的條件,並在開始營業之前,必須向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或本會指定機構函報並且進行實地勘察,以確認是否符合規定。同樣地,若期貨經紀商遷移營業處所,也需要符合相同的規定。 資料來源:《期貨交易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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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經營業務之處所及設備,應符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