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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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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原許可證照影本。 二、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之業務章則。 四、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之修正對照表。 五、與經許可並具備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經紀商簽訂之委託契約或已取得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六、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39條規定,在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時,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進行申請: 1. 原許可證照影本:提交原先所取得的期貨經紀商許可證照的影本作為申請的一部分。 2. 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提供董事會或理事會的議事錄,記錄了經營者在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上的相關決議。 3. 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之業務章則:提供該增加或變更的營業項目相關的業務章則,說明該項目的運作方式和規則。 4. 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之修正對照表:提交一份詳細列出改變的營業項目和相應修正的文件,以便進行對照審核。 5. 與經許可並具備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經紀商簽訂之委託契約或已取得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之證明文件:提供與其他期貨經紀商簽訂的委託契約,或已經取得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的相關證明文件。 6. 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之證明文件:提交能夠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的證明文件,以顯示經營者具備及時掌握市場情報的能力。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交其他相關的文件。 這些文件的申請過程是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39條的規定進行的,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經紀商在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時具備必要的文件和資訊,以確保其能夠正確遵循相關規定並提供正確的服務。根據這些規定,期貨經紀商應該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準備相應的文件,以支持他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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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9 條規定:「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原許可證照影本。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