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8條,公開發行公司在內部控制制度中應訂定對子公司必要的控制作業,同時考量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的規定和實際營運的性質,並督促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例如,如果一家公開發行公司有多家子公司遍布不同地方,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和業務環境,公開發行公司在內部控制制度中可以針對每個子公司制定適合當地要求和營運性質的控制作業,以確保子公司的內部控制能夠有效運作。這樣可以保障整個集團的風險管理和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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