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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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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 一、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當的組織控制架構,包括子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重要經理人之選任、指派權責之方式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二、公司應規劃其與子公司間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供各子公司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序。 三、公司應訂定其與各子公司間,包括業務區隔、訂單接洽、備料方式、存貨配置、應收應付帳款之條件、帳務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公司應訂定其監督與管理各子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包括事業計畫及預算、重大設備投資及轉投資、舉借債務、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債務承諾、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重要契約、重大財產變動及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判斷、重要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管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9條,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的監督與管理,應包括以下控制作業: 1. 建立適當的組織控制架構,包括選任子公司董事、監察人以及重要經理人的方式、權責分配和薪資報酬政策。 2. 規劃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和指導原則,供各子公司制定相應的業務計劃和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3. 訂定與子公司之間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業務分隔、訂單接洽、資產配置、應收應付帳款條件、帳務處理等。 4. 訂定監督與管理子公司重大財務和業務事項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事業計畫和預算、重大設備投資和轉投資、舉借債務、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債務承諾、有價證券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投資、重要契約、重要資產變動和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判斷、重要會計政策和估計變動等。 以上是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9條的內容進行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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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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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9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