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0條,公開發行公司需要對其子公司的財務和業務資訊監督和管理,並且至少需要包括以下控制作業: 1. 公司應督導各子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及業務資訊系統。 這部分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要確保各子公司都建立了獨立的財務和業務資訊系統,以便進行有效的財務和業務管理。 2. 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有效之財務及業務溝通系統。 這裡強調了公司與各子公司之間建立有效的財務和業務溝通系統的重要性。所有重大財務和業務事項都應在事實發生之前向公司報告,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可能影響公司權益和證券價格的重大事項也應立即報告給公司。 3. 公司應至少按季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 根據這項規定,公司應每季度至少收到各子公司的月結管理報告,包括營運報告、產銷量月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損益月報表、現金流量月報表、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和逾期帳款明細表、存貨庫齡分析表、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月報表等,並進行分析和檢討。 4. 公司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各子公司之財務報告。 根據這項規定,公司應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安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財務和業務資訊,包括應公告或申報的事項及其時限。如果需要的話,公司可以委託會計師對各子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查核或核閱。 至於在第三款中提到的公司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並進行分析檢討的相關事項,則需要依據相關法規由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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