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令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審查報告報本會備查: 一、未訂書面內部控制制度。 二、未配置適任或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三、未依期限申報或未確實執行年度稽核計畫。 四、未依期限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五、未依期限申報稽核所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 六、未依規定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或未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七、未依會計師出具之內部控制建議書改善內部控制缺失事項而情節重大。 八、外部財務報導不實或違反法令規章情節重大。 九、發生重大舞弊或有舞弊之嫌。 十、其他經本會認為有應專案審查之必要。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3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必須遵守的內部控制要求。根據本條規定,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公司限期改善,必要時甚至可以命令公司委託會計師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專案審查並提交審查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1. 未訂書面內部控制制度。 2. 未配置適任或適當人數的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3. 未按時申報或未確實執行年度稽核計畫。 4. 未按時申報年度稽核計畫的實際執行情況。 5. 未按時申報稽核所見的內部控制缺失和異常事項的改善情況。 6. 未按規定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自我評估,或未提交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7. 未按會計師提供的內部控制建議書改善重大的內部控制缺失事項。 8. 外部財務報告存在重大的不實或違反法令規章情況。 9. 發生重大的舞弊行為或有舞弊的嫌疑。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需要進行專案審查的情況。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16條第4款、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2款、證券交易法第53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