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9-1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應該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的規劃、監控和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根據一些條件,證監會可以命令指派某人同時擔任資訊安全長並負責推動資訊安全政策和調度資源,並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和人員。具體的條件由證監會自行定義。 參考資料: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https://gcis.nat.gov.tw/zh-tw/lp-14960000-3f1b-4b57-b303-d940ede4c0cb.html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