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務事業如屬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本準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得由該外國事業董事會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8 條》,對於外國事業在台灣境內的分支機構,本準則規定的事項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然而,如果該外國事業的董事會委託在台灣境內的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則也是合法的。 參考資料:《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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