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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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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應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分別揭露下列事項。但從屬公司之總資產及營業收入均未達控制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得免予揭露。 一、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及從屬公司與從屬公司間已消除之交易事項。 二、從事資金融通、背書保證之相關資訊。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 四、重大或有事項。 五、重大期後事項。 六、持有票券及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成本、市價(無市價者,揭露每股淨值)、持股或出資比例、設質情形及期中最高持股或出資情形。 七、其他重要事項或有助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說明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 14 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應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分別揭露以下事項: 1.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及從屬公司與從屬公司間已消除之交易事項。 2. 從事資金融通、背書保證之相關資訊。 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 4. 重大或有事項。 5. 重大期後事項。 6. 持有票券及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成本、市價(無市價者,揭露每股淨值)、持股或出資比例、設質情形及期中最高持股或出資情形。 7. 其他重要事項或有助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說明事項。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74年6月15日所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其中第2點規定了關係人的定義,即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互為關係人。同時,編製準則第16條明確規定了關係人交易的揭露要求。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在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交易事項,應在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74年6月15日。 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 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揭露名詞
  • 背書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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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 14 條規定:「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應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分別揭露下列事項。但從屬公司之總資產及營業收入均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