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解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2條的問題: 1. 根據第1款,公開發行公司如果符合本法關係企業章所訂的控制公司條件,則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時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範例:例如一家公開發行公司擁有其他公司的多數股份,並控制其經營決策,則該公司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2. 根據第2款,公開發行公司如果符合本法關係企業章所訂的從屬公司條件,則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時撰寫關於與控制公司之關係的報告。 - 範例:例如一家公開發行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從屬公司,對於兩者之間的關係應撰寫關係報告書,以提供相關資訊給投資者以及主管機關。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對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2條的解釋。請注意,以上解釋僅基於提供的內容,可能還有其他相關法規或判例可以提供更完整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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