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 3 條,公開發行公司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1. 符合本法所訂的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2. 符合本法所訂的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3. 同時為他公司之控制公司及另一公司之從屬公司。 此外,如果公開發行公司符合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的規定,並且符合以下條件,即被政府所控制且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符合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的控制從屬關係,則可以不將其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這些規定的解釋可以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根據這些準則,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要求,與公司之間的控制與從屬關係有關。如果公司之間符合控制與從屬關係的定義,則需要編製相關報告與財務報表。而如果公司符合被政府所控制且沒有其他符合控制從屬關係的條件,則可以免除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一定比例的股份,並且有能力對另一家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政策產生重大影響,則這兩家公司之間可以被視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同樣地,如果兩家公司分別持有對方股份,並且具有互相影響經營和財務政策的能力,則這兩家公司之間可以被視為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此外,如果一家公司同時是另一家公司的控制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從屬公司,則這三家公司之間有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的法規和相關參考資料來進行的,以確保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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