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4條: 1. 控制公司之從屬公司為他公司之控制公司時,該他公司相關資訊應編入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書表,該他公司再為另一公司之控制公司時亦同,餘類推。 這表示當一個公司被另一個公司控制並成為其從屬公司時,該從屬公司的相關資訊應該被納入到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相關報表中。同樣地,如果該從屬公司再被另一個公司控制,則該從屬公司的相關資訊也應該被納入到相應的報表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相關公司之間的交易和關係得到適當的揭露和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公司A控制公司B,並且公司B又控制公司C。根據上述規定,公司B的相關資訊應編入到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報表中。同樣地,公司C的相關資訊也應編入到相應的報表中。 2. 從屬公司之控制公司為他公司之從屬公司時,該他公司相關資訊應編入第二條第二項所訂之關係報告書,該他公司再為另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時亦同,餘類推。 這表示當一個公司成為其控制公司的從屬公司時,該從屬公司的相關資訊應該被納入到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關係報告書中。同樣地,如果該從屬公司再成為另一公司的從屬公司,則該從屬公司的相關資訊也應該被納入到相應的關係報告書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從屬公司的交易和關係得到適當的揭露和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公司A被公司B控制,並且公司B又成為公司C的從屬公司。根據上述規定,公司B作為控制公司的相關資訊應編入到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關係報告書中。同樣地,公司C作為從屬公司的相關資訊也應編入到相應的關係報告書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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