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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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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準用本辦法。
  2. 2.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發行股份溢價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
  3. 3.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
  4. 4.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辦理變更登記,除註冊地國法律有強制規定者外,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辦理註銷股份之變更登記,並於註銷作業完成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變更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由於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的第11-1條內容,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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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1-1 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準用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