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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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3條具體規定如下: 1. 本辦法從發布日生效。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的第十條之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的第八條第三項但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外,從發布日生效。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與上述法規相關的例子。假設上市上櫃公司在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買回本公司的股份,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這筆交易將根據修正後的第八條第三項但書於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
- 第十條之一條文
- 第八條第三項但書條文
- 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2 條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6 條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8 條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10-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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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