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10-1 條
快速跳轉
- 1.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 二、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 三、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 四、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二)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 2.經前項歷次股東會通過且已轉讓予員工之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單一認股員工其認購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五。
- 3.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公司可以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的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但必須經過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且出席股東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同意。 - 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詳細列舉並說明以下事項: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認股員工的資格條件及可認購的股數;對股東權益的影響事項,包括可能費用化的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的情形,並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的財務負擔。 2. 經前項歷次股東會通過且已轉讓予員工之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單一認股員工其認購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五。 - 公司連續通過股東會並已轉讓給員工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此外,每一個認股員工的累計認購股數也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千分之五。 3.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 - 公司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的事項,應該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的規定。 以最新的相關文件資料來說明的範例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0-1 條,公司必須在最近一次股東會上獲得過半數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的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這樣的決議需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認股員工的資格條件及可認購的股數,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事項,包括可能費用化的金額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的影響等。此外,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公司歷次通過並已轉讓給員工的股數,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而每一個認股員工的累計認購股數也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千分之五。 依據證交所公告資訊:2019年10月,A公司召開股東會並獲得過半數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每股15元的價格將公司買回的股份低於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該股份轉讓涉及5000股,涉及的員工符合股份轉讓的資格條件。透過這樣的交易,公司獲得了一筆資金,同時也確保了員工的利益和公司的財務狀況。該筆交易符合上述法條的規定,並且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詳細列舉和說明了相關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