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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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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外股票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股票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十六),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2. 2.遇有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發行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時,發行人應於該次發行後二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6條的規定,海外股票發行後,發行人需要在每個月的20日以及結束的五日內,向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輸入當月15日以及上個月底的「海外股票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十六),並向中央銀行申報。另外,如果發行人進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時,依照第31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追加發行,發行人應在該次發行後的兩天內向中央銀行申報發行股數和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017年9月最新修訂版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東權益重大影響事件查核作業要點」,2018年最新版 3. 監察院非法財產所得處理等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監察院,2009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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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6 條規定:「海外股票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