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6條的規定,海外股票發行後,發行人需要在每個月的20日以及結束的五日內,向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輸入當月15日以及上個月底的「海外股票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十六),並向中央銀行申報。另外,如果發行人進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時,依照第31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追加發行,發行人應在該次發行後的兩天內向中央銀行申報發行股數和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017年9月最新修訂版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東權益重大影響事件查核作業要點」,2018年最新版 3. 監察院非法財產所得處理等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監察院,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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