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制定的。此條款規定了財務報告的範圍和內容,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以及其他對使用人決策有助益的揭露事項和說明。該資料的範例和參考資料之間的關聯度是10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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