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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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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公司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的性質、業務實際情況、管理上的需要來制定其會計制度,并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查。會計制度的內容應根據公司所經營業務的性質而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和會計報表的說明和用法、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款和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如有修正會計制度的內容,應在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查。 參考資料: 1.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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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規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