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審定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該法規為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根據該條規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循該準則及相關法令的規定。若相關法令未有明確規定,則應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審定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編製。 根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的規定,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某證券發行人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遵循了該準則以及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審定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規定,則其編制的財務報告將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