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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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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餘額等資料。 如股本或資本公積無變動者,得僅就保留盈餘部份編製保留盈餘表 (或累積虧損表) ,列明左列各項: 一、期初餘額。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 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前期損益調整項目,應採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將應分攤之所得稅與稅後之淨額一併列示。 三、本期稅後淨利或本期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股利等撥補項目。 五、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處分固定資產收益淨額。 六、期末餘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股東權益變動表用於報告股東權益組成項目的變動情況,應包括股本、資本公積和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的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和金額以及期末餘額的相關資料。 若股本或資本公積沒有變動,可以只編製保留盈餘表(或累積虧損表),並列明以下項目: 1. 期初餘額。 2. 前期損益調整項目:在計算、記錄和認定前期損益項目以及會計原則和方法的使用上發生錯誤,需要進行更正的項目。前期損益調整項目應使用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將應分攤的所得稅和稅後淨額一併列示。 3. 本期稅後淨利或本期淨損。 4.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股利等撥補項目。 5. 應轉列資本公積的處分固定資產收益淨額。 6. 期末餘額。 以參考資料為例,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結束時,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這一條的目的是讓未參與公司經營的投資人了解公司該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同樣地,股東權益變動表的目的是報告股東權益的變動情況,讓投資人了解公司的資本結構和相關變動。根據公司法第20條和公司法第228條,公司應將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會議決定。此外,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需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根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補資本的情況類似,其中資本公積已按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扣除的可抵稅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抵稅額的帳戶餘額。在計算股東可抵稅額的抵扣比率時,資本公積應計入累積未分配盈餘的帳戶餘額。雖然該條文沒有明確規定資本公積應該計入累積未分配盈餘的帳戶餘額,但根據前述解釋和財政部的函釋規定,應將資本公積計入累積未分配盈餘的帳戶餘額,才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的精神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公司彌補虧損的"虧損"指在完成決算程序並經股東會承認後的累積虧損,以及公司年度進行中所產生的當期淨損之合計。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228條和第230條的規定,公司需要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議案,並通過股東會議決定。此外,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2項的規定,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參考資料中還提到了原告對於除權日的處理疏忽,使其失去了巨大利益的主張。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3337號判決,原告未能持有相關股票前往發行公司辦理除權的舉證責任未能達到,因此不能主張沒有相關配股。同樣地,對於原告未能請求追回相關配股的主張,可以根據民法的規定,要求將應分配的股息和股利返還給前手。這是一個債權債務關係,尚無法主張沒有爭議的配股。

  • 如股名詞
  • 記錄名詞
  • 錯誤名詞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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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