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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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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每季財務報表之編製,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每季財務報表的編製,除非本會有其他規定,應按照該準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上網日期:2022年12月20日,網址:https://www.sef.com.tw/webdata/webdata_02_0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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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每季財務報表之編製,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