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 一、流動資產 (一) 現金 庫存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 (二) 銀行存款 定期活期等存款。 (三) 短期投資 買入之各種有價證券。 備抵投資證券跌價損失為本科目之評價科目。 (四)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五) 應收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帳款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六) 其他應收帳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其他應收款帳之備抵壞帳為本科目之減項。 (七) 預付款項 各種預付之款項及費用。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均屬之。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 (二) 特別準備金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所提存之基金。 (三) 長期投資 長期債券之買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對某種事業或其他之投資。 三、固定資產 為業務所必須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及折舊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之累積折舊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四、其他資產 (一) 應收代買證券 應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 (二) 應收代買證券價款 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價款。 (三) 應收託售證券 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 (四) 交割代價 應收應付交易所之交割金額。 (五) 代買證券 代客戶買入之證券。 (六) 代賣證券 代客戶賣出之證券。 (七) 保管證券 受託保管之各種證券。 (八) 承銷證券 各項包銷代銷之證券。 (九) 存出保證金 存出各項保證金 (包括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等) 。 (十) 遞延借項 業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應由以後各期負擔者。 (十一) 暫付款項 尚未確定性質之各項暫付款。 (十二) 分公司往來 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來款項用本科目。 (十三) 總公司往來 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用本科目。 (十四) 其他應收票據 應收客戶交割之票據。 (十五) 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條對資產的定義如下: 一、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帳款、預付款項以及其他流動資產。其中,短期投資需要備抵投資證券跌價損失,而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帳款則需要備抵壞帳。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包括基金、特別準備金和長期投資。基金是為特定用途所提存的資產,特別準備金則是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所提存的基金,而長期投資則是指長期債券的買入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對某種事業或其他投資。 三、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業務所必須的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和折舊性資產。固定資產需分別列示,而折舊則為各該資產的減項。 四、其他資產:包括應收代買證券、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應收託售證券、交割代價、代買證券、代賣證券、保管證券、承銷證券、存出保證金、遞延借項、暫付款項、分公司往來、總公司往來、其他應收票據以及其他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所得稅法第 66-9條,營利事業處分固定資產的溢價收入可以列入資本公積,作為企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分配加徵百分之 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減項。然而,該溢價收入的累積應僅限於處分固定資產的溢價收入,其他資產的溢價收入則無法列入上述減項。例如,根據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的函文,處分遞耗資產、無形資產以及根據財政部核准的其他資產的溢價收入,無法作為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減項。 以上資料引用自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條以及所得稅法第 6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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