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根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規定,本期淨利(或淨損)應分列稅前淨利。在報告中,應預估應納稅項目以及估計所得稅的標準。也需要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這意味著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財務報告中必須報告關於所得稅估計的相關資訊。 作為範例,如果一家證券發行人在報告中計算出的稅前淨利為100萬元,並估計應納稅額為20萬元,則該公司應將這些數字列入報告中,並解釋所得稅的估計標準。可能的解釋可以包括使用當地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所得稅估計,也可以說明是否考慮了任何優惠政策或減免稅的因素。最後,該證券發行人應詳細說明所得稅的估計過程,並解釋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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