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費用 (一) 人事費用 員工薪津報酬及董監事車馬費等。 (二) 業務費用 因業務而支出之費用,包括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 消耗、水電、修繕、保險、稅捐、折舊、攤提、宣導、廣告、市場、維護、書報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費用。 二、營業外費用 (一) 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二) 證券投資損失 出售投資證券之虧損。 (三) 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規定了營業費用和營業外費用的內容。 根據該條規定,營業費用包括人事費用和業務費用。人事費用指的是員工薪津報酬及董監事的車馬費等費用。業務費用則是因為業務需求而支出的費用,例如文具、印刷、郵電交際、消耗、水電、修繕、保險、稅捐、折舊、攤提、宣導、廣告、市場、維護、書報以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費用。 這條規定也指出了營業外費用的內容。財務費用指的是利息支出等費用。證券投資損失則是指出售投資證券時產生的虧損。其他費用則是指不屬於上述科目的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發行人在報告期間支付了員工薪資和董監事的交通費,這些費用將歸類為營業費用的人事費用部分。另外,如果該證券發行人在業務運營過程中支付了廣告費用和市場宣傳費用,則這些費用將歸類為業務費用的一部分。 最新資料來源: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1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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