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收入 (一) 證券上市費收入 上市證券依照契約收取之上市費用。 (二) 經手費收入 向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冏使用集中交易市場依照規定所收取之使用費。 (三) 手續費收入 保管證券及代理業務等所收之保管手續費。 二、營業外收入 (一) 股利收入 長期投資之股利收入。 (二) 債息收入 債券之利息收入。 (三) 證券投資收入 出售投資證券之盈餘。 (四) 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五) 違約金及過怠金收入。 (六) 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根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營業收入包括證券上市費收入、經手費收入和手續費收入。其中,證券上市費收入是指上市證券按照契約所收取的上市費用。經手費收入是指向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冏使用集中交易市場所收取的使用費。手續費收入是指保管證券和代理業務等所收取的保管手續費。 營業外收入包括股利收入、債息收入、證券投資收入、財務收入、違約金及過怠金收入、其他收入。股利收入是指長期投資的股利收入。債息收入是指債券的利息收入。證券投資收入是指出售投資證券所得的盈餘。財務收入是指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違約金及過怠金收入是指因違約或延遲履行合約而收取的金額。其他收入則指不屬於上述科目的其他收入。 舉例來說,公司A經手費收入為500,000元,表示該公司向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冏使用集中交易市場收取的使用費有500,000元。另外,公司B有股利收入10,000元,代表該公司從其長期投資中獲得了10,000元的股利收入。這些例子展示了在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中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的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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