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 一、股本 股東投入之資本。 二、資本公積 由於非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三、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一) 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 特別盈餘公積 因特定目的由盈餘中提撥之公積。 (三) 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 (四) 本期損益 當期之盈虧。
根據所參考之資料,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8 條關於股東權益的解釋如下: 一、股本:指股東所投入的資本。 二、資本公積:指非營業結果所產生的權益。根據公司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例如公司處分固定資產(土地)時產生的溢價收入,應列入資本公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營業結果所產生的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以及尚未分配或未提撥的盈餘或虧損。 根據所參考的資料,例如公司出售非資本財的固定資產時產生的增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累積為資本公積。然而,如果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並配發無償股票給股東,此時股東取得股票的價值即為實質所得,應被視為營利所得而納稅。因此,股東在取得這些無償股票時並不可免於納稅。 另外,如果公司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所發行的增資股票,相當於將這些增資股份變現並發放現金給股東。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已經實質獲得了所得,因此應納稅。 總結來說,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8 條根據公司法第238條-241條擬定,並針對股東權益進行規範。在股東權益方面,股本是股東投入的資本,資本公積是非營業結果所產生的權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是營業結果所產生的權益。其中,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並配發無償股票時,股東所獲得的價值應視為營利所得而納稅;而如果公司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所發行的增資股票時,股東已經實質獲得所得,應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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