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對於結帳日後至財務報告編製完結前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用、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與經營績效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根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要求在結帳日後至財務報告編製完結前所發生的期後事項上加註釋。這些期後事項包括:資本結構的變動、鉅額長短期債款的舉借、主要資產的添置、擴充、營建、租用、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生產能量的重大變動、產銷政策的重大變動、對其他事業的主要投資、重大災害損失、重要訴訟案件的進行或終結、重要契約的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重要組織的調整及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的重大影響,以及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與經營績效的重要事故或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在結帳日後擴充了主要資產,則根據這項規定,財務報告應加註釋以反映這一添置或擴充的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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