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之。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6條,證券商在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必須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進行。該條款要求證券商在進行分派或撥補虧損時,必須依據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告進行操作。這表示該財務報告需要經由會計師的核准和簽字才能進行分派或撥補虧損的相關決策。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商的財務報告經由專業人士的查核和驗證,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在實務上,證券商在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時應該遵守這項規定,並且需要依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進行適當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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