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3條》,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應按法律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具體要求如下: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冊和股東會議記錄。 4. 股東對於沒有違反法律第75條規定的聲明。 5. 董事、監察人名冊和董事會議記錄。 6. 最近一個月由會計師進行查證並出具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 7. 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對於沒有違反法律第68條和第73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的聲明。 8. 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的資格證明文件。 9. 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核發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和資格名冊。 10. 負責人和部門主管對於沒有違反法律第68條和第78條第3項的情況的聲明。 11. 業務人員對於沒有違反法律第68條的情況的聲明。 12. 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都是專職的聲明。 13. 營業場所的權狀副本或租賃契約副本以及平面圖和照片。 14. 營業場所是獨立的且不與其他企業共同使用的聲明。 15. 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查意見書。 16. 同業公會同意加入的證明文件。 17.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審查表。 18. 申請書和附件中所陳述的事項是真實且沒有隱瞞的聲明。 根據以上條文,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則其設立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延期,但最多六個月。 此外,未加入同業公會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開業。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相關法規文件和當前最新版本的官方資料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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