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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3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四、股東無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聲明書。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六、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財務報告。 七、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八、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出具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十、負責人及部門主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十一、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十二、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均為專任之聲明書。 十三、營業處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十四、營業處所獨立且未與其他事業共同使用之聲明書。 十五、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書。 十六、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十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審查表。 十八、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廢止其設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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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3條》,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應按法律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具體要求如下: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冊和股東會議記錄。 4. 股東對於沒有違反法律第75條規定的聲明。 5. 董事、監察人名冊和董事會議記錄。 6. 最近一個月由會計師進行查證並出具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 7. 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對於沒有違反法律第68條和第73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的聲明。 8. 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的資格證明文件。 9. 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核發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和資格名冊。 10. 負責人和部門主管對於沒有違反法律第68條和第78條第3項的情況的聲明。 11. 業務人員對於沒有違反法律第68條的情況的聲明。 12. 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都是專職的聲明。 13. 營業場所的權狀副本或租賃契約副本以及平面圖和照片。 14. 營業場所是獨立的且不與其他企業共同使用的聲明。 15. 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查意見書。 16. 同業公會同意加入的證明文件。 17.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審查表。 18. 申請書和附件中所陳述的事項是真實且沒有隱瞞的聲明。 根據以上條文,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則其設立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延期,但最多六個月。 此外,未加入同業公會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開業。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相關法規文件和當前最新版本的官方資料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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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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