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4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 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 三、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 四、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4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申請案件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本會)可以不予許可: 一、違反證券投資信託法第73條或第75條的規定。 二、發起人的資格不符合第8條的規定。 三、發起人存在證券投資信託法第68條或第76條規定的情形。 四、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法第68條或第78條第3項的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的專業能力存在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可能性。 七、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法第1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以上情形來決定是否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申請案件進行許可。這些條文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申請人具備相應的資格、能力和誠信,在經營過程中能夠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穩健運行。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信託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