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2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繼續營業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第八條規定以外之發起人無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八、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九、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彙總意見書。 十、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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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2條」的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在向本會提出許可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募集發行和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和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二年財務狀況的預估。 3. 發起人名冊:列出發起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繼續營業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4. 發起人會議紀錄。 5. 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6. 發起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7. 第八條規定以外之發起人無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8. 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9. 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彙總意見書。 10.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依據以下資料舉出一個與第四點相關的範例: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7條的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應揭露各該類型業務所涉及的風險。比如,如果涉及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信託業應向委託人提供相關資訊。而根據對於服務標章專用權範圍的解釋,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服務標章專用權的範圍應以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時所指定的使用營業種類為準。 同樣地,我們也可以舉出第五點的相關範例: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商標或標章專用權的保護下,並不僅限於現行存在的侵害行為。如果未來有可能發生侵害行為,商標持有人仍然可以請求防止或排除該等行為。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解釋仍應參照最新的相關法規及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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