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但該所屬區域未組織同業公會者,應暫時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
- 前項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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