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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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期貨服務事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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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8條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的法規將適用於期貨服務事業。這些法條包括有關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的內容。期貨交易法第88條的適用範圍相對較廣泛,主要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運作,在期貨服務事業中明確各個相關法條的具體適用領域,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期貨服務事業的相關案例或裁決書,例如訊號交易操縱或未經許可經營期貨服務等相關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期貨服務事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服務事業準用本章第一節期貨商之相關規定。(1.兼營,2.名稱標明期貨字樣,3.出資等,4.營業保證金,5.負責人、業務員之資格條件及其管理事項,6.相關人員禁止行為,7.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8.開戶程序,9.僱用業務員相關規定,10.無權、濫權交易,11.撤銷許可,12.申報開始或停止營業)。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服務事業準用本章第一節期貨商之相關規定。(1.兼營,2.名稱標明期貨字樣,3.出資等,4.營業保證金,5.負責人、業務員之資格條件及其管理事項,6.相關人員禁止行為,7.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8.開戶程序,9.僱用業務員相關規定,10.無權、濫權交易,11.撤銷許可,12.申報開始或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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