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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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 2.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與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3.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準用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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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7條,期貨經理事業在接受特定人委任進行期貨交易之前,應向客戶告知期貨交易的性質和可能的風險,並簽訂書面委任契約。這份書面契約和風險預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主管機關來定。如果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進行期貨交易,則會適用第84條至第86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台灣證券期貨聯合網站公布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對於期貨經理事業的書面委任契約和風險預告書內容,應該包含下列事項:交易性質、風險及可能承受的損失、交易方式、佣金和費用、委託持倉物的範圍、結算價、履約價、避險策略等。此外,公告中也提供了模板以供期貨經理事業使用。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中華民國104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2. 台灣證券期貨聯合網站:https://www.sfb.gov.tw/ 3.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全文: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56&parentpath=0,4&mcustomize=sfb_laws_detail.jsp&lawID=2034&dtable=Law&dpath=%BE%C7%A6%5E%AC%C2%A4%40%B8%E4%AB%CE%A4h%A6%5D%AE%CA%A8%F8%BE%B9%A6%A1%7B%B3%BB%A5%A6%BBP%A8%E0%B8%AP%A4%BA%A4%A4%A4u&dttab=0 4. 期貨經理事業契約內容範本: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56&parentpath=0,4&mcustomize=sfb_laws_detail.jsp&lawID=2053&dtable=Law&dpath=%BE%C7%A6%5E%AC%C2%A4%40%B8%E4%AB%CE%A4h%A6%5D%AE%CA%A8%F8%BE%B9%A6%A1%7B%B3%BB%A5%A6%BBP%A8%E0%B8%AP%A4%BA%A4%A4%A4u&dttab=0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與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準用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使期貨交易人明瞭從事期貨交易之高風險,保護期貨交易人,第一項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三十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進行期貨交易前,有告知期貨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以及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之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三、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信託基金之性質相類似,爰於第三項明定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應準用期貨信託事業有關募集資金、備置公開說明書、基金資產獨立性等規定。
- 委任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特名詞
- 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條文
- 期貨交易法 第 84 條條文
- 期貨交易法 第 85 條條文
- 期貨交易法 第 86 條條文
一、為使期貨交易人明瞭從事期貨交易之高風險,保護期貨交易人,第一項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三十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進行期貨交易前,有告知期貨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以及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之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三、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信託基金之性質相類似,爰於第三項明定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應準用期貨信託事業有關募集資金、備置公開說明書、基金資產獨立性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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