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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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 2.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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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5條,針對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所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應該與該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具有獨立性。 2. 期貨信託基金的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依法定定之。 至於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請讓我再跟您確認一下,請問您是要針對第一項規定或第二項規定來分析範例呢?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立法精神,基於信託法之原則,第一項明定期貨信託基金應與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以確保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二、第二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立法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作為管理之法律依據。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立法精神,基於信託法之原則,第一項明定期貨信託基金應與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以確保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二、第二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立法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作為管理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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