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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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6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負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進行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這意味著債權人無法對已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基金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或其他相關權利行使,以保證這些資產的安全性和不受債權人的侵害。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的基金資產能夠以獨立的方式存在,並維護投資者的權益。這也可以促進期貨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以確保投資者在期貨交易中的利益得到保護。如果有債權人對基金資產進行扣押或其他權利行使,可能會對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破壞市場秩序和信心。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cfm?LawID=A0010065&News=1) 根據中華民國的期貨交易法,第86條規定了對於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所負債務的債權人的限制。 範例: 假設某期貨信託事業因經營不善面臨破產,它的債權人無法對其基金資產進行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這意味著即使債權人有未償還的債務,他們也無法動用基金資產來償還債務。這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確保他們的投資在破產情況下不會受到債權人的侵害。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信託基金之獨立性,使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以確保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 債權人名詞
- 扣押名詞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信託基金之獨立性,使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以確保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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