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1條,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可以收取除了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的費用之外的必要費用,以發揮自律功能並配合期貨市場的發展。這些費用的種類和費率由該聯合會擬訂,並且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的目的是讓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能夠確保其自律功能的發揮,並且適應期貨市場的需要。聯合會可以收取除了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的費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費用,以支持其運作。這些費用的種類和費率由聯合會自行擬訂,但需要報請主管機關的核定。這樣的設計可以確保聯合會的財務狀況穩健,同時也提供了一個機制來限制費用的濫用。 例如,如果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希望推出一個新的培訓計畫,以提升會員的專業能力,這個計畫需要額外的費用來支付講師的酬勞和場地租金等。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聯合會可以向會員收取這些必要費用,以確保計畫順利執行。收取費用的種類和費率需要由聯合會擬訂,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該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按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之收入包含入會費、會費、事業費、委託收益及基金之孳息,期貨公會之會員本即應依該規定繳交各項費用,毋庸於本法中另行規定。惟全國期貨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與美國全美期貨公會(NFA)相同,均以公益性與自律性為其特質,並擔負監督會員財務、保護期貨交易人與仲裁期貨交易糾紛等任務,以減輕主管機關之負荷。故為使聯合會能充分發揮其自律功能,協助主管機關維護市場秩序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而明文賦與聯合會得自闢財源之法源以利推動會務,並足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爰規定全國聯合會得向其會員收取前述商業團體法規定以外之必要費用;然該項費用之種類及費率由全國聯合會擬定後,尚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免浮濫。
- 商業團體法法規
- 必要費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按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之收入包含入會費、會費、事業費、委託收益及基金之孳息,期貨公會之會員本即應依該規定繳交各項費用,毋庸於本法中另行規定。惟全國期貨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與美國全美期貨公會(NFA)相同,均以公益性與自律性為其特質,並擔負監督會員財務、保護期貨交易人與仲裁期貨交易糾紛等任務,以減輕主管機關之負荷。故為使聯合會能充分發揮其自律功能,協助主管機關維護市場秩序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而明文賦與聯合會得自闢財源之法源以利推動會務,並足以應付各種突發狀況。爰規定全國聯合會得向其會員收取前述商業團體法規定以外之必要費用;然該項費用之種類及費率由全國聯合會擬定後,尚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免浮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