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1 條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該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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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1條,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可以收取除了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的費用之外的必要費用,以發揮自律功能並配合期貨市場的發展。這些費用的種類和費率由該聯合會擬訂,並且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的目的是讓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能夠確保其自律功能的發揮,並且適應期貨市場的需要。聯合會可以收取除了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的費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費用,以支持其運作。這些費用的種類和費率由聯合會自行擬訂,但需要報請主管機關的核定。這樣的設計可以確保聯合會的財務狀況穩健,同時也提供了一個機制來限制費用的濫用。 例如,如果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希望推出一個新的培訓計畫,以提升會員的專業能力,這個計畫需要額外的費用來支付講師的酬勞和場地租金等。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聯合會可以向會員收取這些必要費用,以確保計畫順利執行。收取費用的種類和費率需要由聯合會擬訂,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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